关于《福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前我区未成立规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2018年,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相关要求,我区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登记证。
2017年12月我区出台《福山区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提出明确要求,目前已过时效期,同时,伴随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新形势和上级提出新要求,需重新制定符合新形势下适合我区实际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文件。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和管理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1〕4号)、《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的通知》(烟农〔2020〕106号)、《关于印发<烟台市村改社区后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烟农〔2022〕106号)、《关于印发<福山区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烟福政办发〔2017〕107号)等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三资”基本概念
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主要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2)村集体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采矿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3)村集体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4)村集体接受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5)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6)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7)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谁来管农村集体“三资”?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乡级股份经济联合社、区级股份经济联合总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经营管理机构。
怎样管理村集体“三资 ”?
1、坚持常态化资产移交清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报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5日以上并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
2、经营好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集体资产处置,项目建设,产权变更、交易,成员收益分配,特别是重大事项开支,大额投资等事项,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规范集体资产招投标、采购。农村集体资产出让、出租、发包、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等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包括集体所有的厂房、经营用房、闲置办公用房、校舍等经营性资产和集体所有的山林、水面、“四荒”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承包、租赁,要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4、规范合同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对外投资及工程项目建设等经济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使用统一的制式合同,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耕地承包期限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机动地5年,房屋20年。
5、明确收益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以效益为基础,民主决策、科学分配,保障成员合法权益。按程序确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
6、规范财务公开。全面实行村级村务按月统一公开制度,每月1-7日为全区统一的村级村务公开时间,要对上个月的村级村务情况进行全面公开。对不公开、假公开、公开不全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严肃处理。
四、适用范围
全区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于2023年4月1日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六、解读责任
本办法由福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联系人:王金星
电 话:0535-636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