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110042642579/2026-77550 成文日期: ​2026-06-08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养老服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电暖水气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日期:2026-06-08 10:20      来源:福山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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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电暖水气
价格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局)、市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为规范价格管理,严格社会福利场所价格执行,促进行业健
康发展,现将养老服务机构电暖水气价格支持政策及我市现行价
格标准提供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价格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
2023〕
911号
)规
暖、
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
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
;用
照《
(发
格〔2013〕2676号)规
定执
;用
气价
按照《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
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我市现行居民类电暖水气价
格标准见附件1。
 
 
 
 
二、扎实推进政策宣传与落地见效
2
请各区市民政局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
向辖区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精准宣传解读我市关于养老服务机
构用电、用暖、用水、用气的价格支持政策,确保政策应知尽知、
应享尽享。
附件:1.烟台市现行居民类电暖水气价格标准汇总表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社会福利场
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2
0
2
5
7
3
0
3
1
烟台市现行居民类电暖水气价格标准汇总表
序号
区划
用电价格
(元/千瓦
时)
用暖价格
(元/平方米、元/吉焦)
用水价格
(元/立方
米)
用气价格
(元/立方
米)
1
芝罘区
电压等级
不满
1
千伏:
0.5550
/
电压等级
1
千伏及以
上:0.5010
元/千瓦
时。
按建筑面积
23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9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1.82
元/吉焦。
3.55
3.58
2
福山区
3
莱山区
4
牟平区
5
黄渤海新区
6
高新区
7
昆嵛山
保护区
8
蓬莱区
22.5
/
米;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
价为
6.75
元/平方米,计量
热价为
40.91
元/吉焦。
3.55
3.19
9
海阳市
按建筑面积
22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6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5.33
元/吉焦。
3.95
3.19
10
莱阳市
按建筑面积
22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6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1.85
元/吉焦。
3.4
3.19
11
栖霞市
按建筑面积
23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9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7.35
元/吉焦。
3.25
 
 
 
 
 
 
 
 
 
 
 
 
 
 
 
 
 
 
 
 
 
 
 
 
3.19
4
12
龙口市
按建筑面积
23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9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39.66
元/吉焦。
3.55
3.19
13
招远市
按建筑面积
21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3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3.24
元/吉焦。
3.55
3.19
14
莱州市
按建筑面积
23
元/平方米;
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价为
6.9
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
41.82
元/吉焦。
3.55
3.465
15
长岛综试区
24.5
/
米;计量供热价格:基本热
价为
7.35
元/平方米,计量
热价为
44.55
元/吉焦。
6.55
 
 
 
 
 
 
 
 
 
 
 
 
 
 
 
——
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鲁发改价格〔
2023
911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价格管理,根据《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
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3
973
号)、《积极发展老年助餐
服务行动方案》(民发〔
2023
58
号)
、《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
二五”发展规划
(2011-2015
)
》(鲁政发〔
2011
45
号)、
《关
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
2014
11
号)等文件
规定,现将我省社会福利场所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社会福利场所,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由国家、社会组织
或者公民个人举办
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养)、
助餐等服务的场所。
二、社会福利场所
生活用电、用暖、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
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
2
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
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3
2676
号)规定执行;
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
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4
467
号)规定执行。
三、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
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设置文件或场所设置证
明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
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社会福利场所
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
实行分表计量的,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四、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
执行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本通知自
2024
1
1
日起施行。
《关于完善社会福利场所
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
2019
98
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11
21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
: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国网
山东省电力公司。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
11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