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110042643292/2026-90417 成文日期: ​2026-08-19
发布机构: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鲁370611工伤举证(2026)397号《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6-08-19 08:43      来源:福山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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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成金江于2026年7月31日以“成金江是你单位职工,2026年5月24日上午9时20分左右,成金江在邢家山钼钨矿选矿厂项目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受伤后,成金江被送至山东省立医院(集团)鲁东医院检查。2026年5月24日,经山东省立医院(集团)鲁东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损伤,创伤性肝破裂,失血性休克,肋骨骨折,肾上腺血肿”为由,向我机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你(单位)对成金江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受伤情况、工伤认定管辖等存在异议,请举证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20日内向我局举证相关证据材料(意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等),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你(单位)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而逾期不提供有效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依法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鲁370611工伤举证(2026)397号《工伤认定调查限期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