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网上发布招聘信息)
二、涉及审批事项
无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机关
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受理地点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永达街1021号福山区人力资源市场
六、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三)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七、申请条件
有招聘意愿的各类用人单位
八、提交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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