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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6-10379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编码: 3706110009 文件所属单位: 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福政办字〔2026〕17号 成文日期: ​2026-10-08
关键词: 地下管线 有效性: 1825663528000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10-23 规范性文件标识 : FSDR-2026-0020001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山区涉水气暖等地下管线交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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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DR-2026-0020001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福山区涉水气暖等地下管线交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福政办字〔2026〕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福山区涉水气暖等地下管线交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0月8日



福山区涉水气暖等地下管线交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气暖等地下管线交底管理,保障水气暖等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参照国标技术规范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气暖等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以下简称“水气暖管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涉水气暖管线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涉及电力、弱电光缆等非水气暖管线的,参照执行。

水气暖等地下管线权属(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线经营单位”)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为行业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危害水气暖管线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应急部门负责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水气暖管线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危害水气暖管线安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水气暖管线交底工作细则、规程指引等。

自然资源、发改、住建、水利、工信、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为其他相应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地下管线的行业主管及协助配合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规划(用地、工程)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应在设计时全面掌握地下管线情况,科学设计规划方案,减少后期管线变更影响工程进度等情况。管线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全面完整的地下管线数据。

如可规划豁免的,规划部门应出具书面告知函,载明豁免依据,规划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所保存的地下管网相应信息数据。如在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内的,住建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五条 项目的建设单位是交底工作的组织者,依法落实规划勘察设计阶段地下管线交底事项并组织开工前现场交底工作。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交底工作授权或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

建设单位的项目经理应主持交底工作(现场)会议,组织全部到会人员签到、保存交底会议全程视频文字记录、图纸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副本。管线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按时参会,如有关单位缺席交底会,经1次书面催告仍不提供交底资料的,视为无需交底,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等责任。

如交底工作出现较大争议或僵局,建设单位书面报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论证解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涉及水气暖管线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保证工程及水气暖安全的具体措施,填写《涉水气暖等建设工程记录表》(含涉管线区域图纸电子版),并向水气暖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电子邮箱发送,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抄送至管线经营单位,管线经营单位应在3个自然日内主动联系预留通信人员,建立对接台账,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保证工程安全的措施文件。

依法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含电子证、豁免同意)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要求执行。

福山区各部门在受理、办理涉及水气暖等管线的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水气暖管线等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线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各方责任。

一、建设单位职责:

(一)对接规划(测绘)、城建档案管理、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等部门查明工程范围内的水气暖管线现状资料,并将资料提供给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二)组织施工、监理及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召开管线施工前(含勘探)的协调交底会,按《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职责书”)。燃气管线还需制定保护方案。

(三)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职责书(燃气类的为燃气的保护方案)列工程档案资料备查。其中,燃气保护方案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燃气管道设施查询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关安全措施、组织管理和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要求;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履约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施工合同的规定对施工、监理人员未到位、未履职的情况加强责任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和机制,对拒不整改的上报建设主管部门,抄送管线行业主管部门。

(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文明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造成的管线损坏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赔偿。对施工单位隐瞒管线损坏情况,拒不整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施工合同加强责任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和机制,构成行政处罚的,上报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以及施工合同,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督促分包单位与管线经营单位做好水气暖管线交底,并依法承担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一)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安全。

(二)设计单位在出图前必须现场调查工程范围内原有地下管线,设计方案必须做到线位不冲突。

(三)设计单位在图纸中注明管线易发生危险位置,对既有管线影响较大的部位或水气暖设施保护范围注明应采取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对施工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到现场勘验后及时优化调整设计方案。

三、施工单位职责:

(一)施工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水气暖管线资料采取更为谨慎方式进行复核确认,以查明资料的准确性,全面掌握原有水气暖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等情况。

(二)在施工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施工方案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涉水气暖管线的土方开挖、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在地下管线复杂区域进行开挖时,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履职。

(四)在水气暖管线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作业前,应及时向管线经营单位问询,至少提前一天通知有关管线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现场不具有安全条件的,必要时可请管线经营单位施工,确认水气暖管线路由。

(五)在水气暖管线设施的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用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直接开挖。

(六)造成原有管线、设施损坏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等规定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修复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国标规范及相关技术标准。

应在施工区域设置不间断监控对施工全程进行录像并远传至云空间保存至少半年,以备调查使用。

四、监理单位职责:

(一)应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二)管线开挖时做好旁站,并做好书面及水印影像记录。

(三)回填等隐蔽工程验收时应做好书面及水印影像记录。

(四)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管线经营单位职责:

(一)参加协调交底会,及时书面约定安全生产职责书(燃气应制定保护方案)。

(二)应提供正式的地下管线资料。

(三)应在地面设置明显且不易脱落的管线标识,标明管径及走向等关键信息。

(四)在收到建设单位要求获取地下管线资料及管道开挖申请问询时,应积极配合,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管线相关信息。如对保护方案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双方就保护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五)接到施工单位开挖监护通知时,应积极配合指导施工作业,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时,应及时反馈,发现不听指挥冒险作业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违规施工行为进行处置。鼓励监理单位在施工区域设置不间断监控对施工全程进行录像并远传至云空间保存至少半年。

(六)接到或发现水气暖管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固定违法行为的证据,不间断作业,直至修复完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咨询时,应采用书面形式了解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管道情况,并及时完整将管道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管线经营单位现场踏勘,管线经营单位现场指认管道位置应采取放线、地面标识、制作现场勘验图等方式进行,各方应现场同步录音录像,文档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施工过程中因现场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被覆盖的,或者发现地下管道设施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同时向管线经营单位报告,管线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现场交底确认,施工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实时修改保护方案后方可施工。未落实新的保障措施和保护方案不得冒险作业。

第九条 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勘察单位探明管道材质、管径、走向、埋深情况,施工等单位对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要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有特别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水气暖地下管线技术资料,在项目设计文件中考虑水气暖管线保护要求,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指导意见。

在水气暖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图纸会审时要邀请管线经营单位参加,明确会审意见,形成书面纪要。

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分别会同各施工单位与管线经营单位书面约定安全生产职责书(燃气的应制定保护方案),明确安全措施、监护责任及应急处置流程。方案未经确认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严格按照勘察单位勘察报告精准定位水气暖管线,留存管线定位记录及影像资料,对相关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现场核对,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或涂改。

临时性或抢险抢修,要立即将事发具体位置、现场情况通知水电气暖管线及强电、弱电各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立即查阅各自地下管线情况,并明确答复管线经过情况;如有管线的,应立即安排专业人员现场紧急交底并制定临时保护方案,双方应留存紧急交底、保护方案的磋商记录,24小时内补办相应书面手续。

第十二条 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应在安全生产职责书中明确告知由行政机关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

其中,燃气的最小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动土作业)和最小安全控制范围(需报备并采取保护措施),按照《燃气工程项目规范》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有更为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在水气暖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在书面约定安全生产职责书中自行约定工程验收质量缺陷安全生产保函、工程质量保险等。

第十四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控与全程监护。

在水气暖设施最小安全保护范围及最小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要严格遵守规范标准,在规定范围以内严禁私自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爆破等施工作业;禁止在管道上方碾压重型车辆、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腐蚀性物质。

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施工的,施工期间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应有专业人员全程现场指导,施工单位需严格按照保护方案施工,发现有符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任何人均有权制止并向行政机关报告。现场情况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冒险施工。

施工中新增或调整作业人员、调整施工区域的,必须重新进行水气暖等管线安全交底培训,签订交底确认书后方可上岗,记录留存至工程竣工后2年。

在保护方案中,约定施工注意事项、解决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抢险准备、民事赔偿责任等,相关要求按国标规范实施。必要时水气暖管线经营单位向行政机关报告批准后可临时停气(水、暖)保护安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涉水气暖回填等隐蔽工程的施工,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等规定,并遵循水气暖行业的技术国标规范。参与隐蔽工程监督的各方应留存文字视频资料。

隐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书面通知水气暖经营单位到场,按国标规范恢复管线安全警示带、标识等,可委托水气暖经营单位协助恢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应依法制定工程施工涉水气暖等应急抢险方案、人员疏散预案,对现场施工人员全员培训后上岗,现场人员能熟练拨打抢险报警电话。

第十七条  管线经营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将废弃管线清除,不具备清除条件的,应当封填管道、检查井;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管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对废弃的架空线、架空线杆架,管线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拆除或者废弃管线的,除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管线经营单位应当在管线被拆除或者废弃后5个工作日内,将标识被拆除或者废弃管线位置的图纸报送规划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更严格规定的,遵照其执行。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水气暖等管线破坏的,责令立即改正、消除对周边环境等危害;并将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依法纳入信用联合惩戒和建设领域“四库一平台”,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涉水气暖等管线工程安全交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8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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