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内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福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见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4〕74号)
(三)申请条件
组织有见习意愿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见习单位要为见习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月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四)补贴标准
对吸纳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福山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年度内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及以上的单位,年度内所有完成见习人员的见习补贴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五)办理流程
1.见习单位认定:单位申报-审核评估-认定公布。
2.组织见习:信息发布-人员招募-签订就业协议-备案审核-见习终止。
3.补贴申领:提供《山东省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花名册》、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工伤保险缴纳凭证或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发票、保单复印件、《山东省就业见习鉴定表》、《山东省就业见习终止证明》。
(六)咨询电话
0535-6356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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