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成本调查结论、周边区市定价情况和我区的实际,区发改局会同水利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拟定了我区农村供水的价格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同时按程序在福山区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烟发改价格〔2023〕3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有关规定,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和“千吨万人”以上工程的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成本调查结论
终端水价由基本水价、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水价和污水处理费由发改会同水利、城管等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分担的原则制定;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按照山东省相关规定执行,区级无需定价。
(一)基本水价
根据目前居民、非居民和特种三种用户的供水比例及未来三年的供水计划,我们按居民供水量占比35%、非居民64%、特种用水1%计算,居民用水成本为2元/立方米。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参照烟台市城镇供水价格执行,分别是3.22元/立方米、13.96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
根据政策规定,凡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乡镇村,应开征污水处理费。因缺少成本材料支撑,建议参照烟台市和周边区市的价格执行。
(三)水资源税
山东省统一的水资源税标准为:城镇0.4元/立方米,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减征90%,即0.04元/立方米。
三、拟定收费标准
按照省、市农村供水相关政策,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参照烟台市城镇供水及周边区市农村供水的定价情况,拟定如下收费标准:
(一)基本水价
1.居民。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第一阶梯为户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基本水价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户年用水量 144-204立方米(含)之间的部分,基本水价3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户年用水量超过204立方米的部分,基本水价4元/立方米。
2.非居民:3.22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13.96元/立方米。
(二)污水处理费
参照烟台市和周边区市的价格执行,即居民用户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和特种用户1.4元/立方米。
(三)水资源税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4〕17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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