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25-11-05 承办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机构: 福山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11-05
会议编号: 区第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 编号: 第29号

对区第十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9号“关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疫苗接种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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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武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疫苗接种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疫苗接种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1号令)中规定,预防性疫苗不纳入医 保支付范围。《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优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同时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疫苗接种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疫苗及接种费用等疾病预防制项目应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渠道予以解决。

下一步,我局将落实上级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升医保服务管理能力,优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经办流程,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烟台市福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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