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规单位在整改期内继续乱收费的,或收费单位不参加年审而继续收费的,或年审及检查时拒不提供《收费许可证》(副本)、《票据准购证》等相关资料的,由物价部门下达《收费许可证吊销通知书》,吊销其《收费许可证》,财政部门同时吊销其《票据准购证》,终止票据发放,取消收费资格,停止收费权利,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四)《收费许可证》吊销期限为3个月。被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在吊销期内确有整改措施和整改成效的,经检查验收达到规范标准的,可在吊销期满之后,到物价部门重新申办《收费许可证》,再凭《收费许可证》(副本)到财政部门重新申办《票据准购证》和申领使用票据。
(五)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当年不能被评为“物价收费信得过单位”;被吊销《收费许可证》一次的,2年内不能被评为“物价收费信得过单位”;被吊销《收费许可证》两次的,5年内不能被评为“物价收费信得过单位”。凡有乱收费行为的单位,物价部门对其曾经获得过的荣誉资格予以取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单位的违法所得,由物价部门责令将其退还给交费单位或个人,并向社会发布公告;无法退还的,由物价、财政部门没收入库,并查处违法所得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提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乱收费行为,根据其乱收费的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随时向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可对举报案件和违规收费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检查或对举报人有报复行为的单位,则加大处罚力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物价部门负责解释。其中票据管理有关规定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行政处分有关对定由区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烟台市福山区物价局
烟台市福山区财政局
烟台市福山区监察局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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