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第 位访问者
 

 

 办事指南

婚姻生育
工商税收
交通运输
 

 

政策法规
财政
公安
环保
计划生育
体育
水利
物价
房产管理
 
 
 当前位置:网上办事—政策法规
 
      第五章 检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作场所的醒目部位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一切收费行为必须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条 依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乱收费:
(一)超越管理权限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收费标准的;
(二)违反收费审批程序的;
(三)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收费范围,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实施管理行为和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六)不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或擅自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的,以及收费不给票据的;
(七)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八)不按规定要求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 物价部门在年审或检查中发现上述行为之一的,实施如下处理:
(一)向违规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四份,物价、财政、监察部门和违规单位各一份。物价部门暂扣其《收费许可证》(副本),并立案查处;财政部门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暂扣其《票据准购证》,停止其票据发放,清理冻结其所余票据。
(二)责令整改期限为1个月。期满后,违规单位须写出《整改报告》和书面申请,物价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恢复其《收费许可证》使用权,财政部门同时恢复其所冻结票据及票据使用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山东省福山区人民政府主办
福山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电话:(0535)6356192 传真:(0535)635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