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验管理
第十五条 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规定,具体实施《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
(一)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的单位,其《收费许可证》均纳入年审范围。
(二)收费年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年审的时限原则上限于上一个年度。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六条 收费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收费的项目是否经过审批,有无国家和省批准的合法收费文件,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停止执行。
(二)收费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是否有扩大收费范围、擅自设立和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时限超前收费、增加收费频次等现象。
(三)收费单位是否办理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管理内容对被收费单位进行了管理,是否按规定的服务内容向被收费单位提供了服务。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了收费票据。
(六)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是否纳入了单位统一管理并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
(七)收费单位是否配备了专(兼)职收费管理员和经过培训持证在岗的专(兼)职收费人员。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审验事项。
第十七条 区物价、财政、监察等部门联合成立年审办公室(设在物价部门),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一)年审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审工作计划,与年审工作开始前1个月,向被审验单位发出年审通知,并向社会发布年审公告。
(二)被审验单位要在接到年审通知1个月内,按规定如实填报收费收支申报表。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各单位的收费按规定进行汇总,并将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报表)一式两份报年审办公室。
(三)被审验单位在接受审验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收费许可证》(副本);○2《票据准购证》及票据存根;○3帐簿;○4记帐凭证;○5会计报表;○6其他相关资料。
(四)年审终结后,由年审办公室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填写年审结论。年审合格的,物价部门在被审验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专用章,《收费许可证》和《票据准购证》可继续使用。被审验单位有违规收费行为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规定,《收费许可证》年审时,被审验单位须按收费总收入(不含上缴部分)的5‰足额缴纳年审费。年审费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