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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核准发证

第八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纳入办证范围的经营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向区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的,其《收费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作废。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每3年换发一次新证。合法换证期间,旧证可与新证同时使用。超过换证期限,旧证即公告作废。
第十条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申领单位到区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印制。
(二)申领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经负责人签名后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物价部门审核。
(三)区物价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收费,自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物价部门于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领单位不得收费。
(四)收费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变名称,或者变动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及时向区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五)对于未办理《收费许可证》或不及时申办变更手续而收费的,均属乱收费行为,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时,收费单位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三)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各收费单位所需配备的专(兼)职收费员,须经过物价部门专门培训,申请办理《收费员证》后方可持证上岗。专(兼)职收费员如有变动,须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发放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
(一)收费单位须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到财政部门申办《票据准购证》后,方可申领和使用票据。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以及《福山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烟福政发[2001]27号)的具体规定,自觉接受物价、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纳入管理范围的单位,实施经营性收费前,须到区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再凭《收费许可证》(副本),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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