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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管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性收费的规范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端正行业作风,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及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计委发布);
(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1990年12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四)《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
(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计价格[1998]2084号);
(六)《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鲁财综字[1999]61号);
(七)《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试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7]252号);
(八)《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综字[1999]87号);
(九)《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
(十)《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试行)》(中共山东省纪委、监察厅、人事厅、物价局鲁纪发[1996]11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实施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实施经营性收费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需纳入管理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区物价部门负责实施,财政、监察部门协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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