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
(2000年12月2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总则
为了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和繁荣体育事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及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其他体育活动场所。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的范围是:
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体育技术培训;
体育信息咨询、体育中介服务;
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场的监督管理;工商、公安、物价、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积极培育体育市场,发展体育产业,推动全民健身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引导和保护。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经营管理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相应的场所并符合治安、消防、卫生等规定;
体育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省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体育经营许可证或者临时性体育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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