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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烟台市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制定本办法:
一、一切新扩改建的锅炉、茶水炉和大灶都是使用清洁能源(气、油、电、脱硫型煤等,下同);原有燃用原煤的锅炉、茶大灶和大灶,限于1998年9月30日前改用清洁能源;大灶设置抽排油烟和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用排放筒排放。
二、排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污水,经处理后,须达到有关排放标准;直接进入周围水体的,应达到水体功能标准;日用水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必须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三、位于居民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办公区的饮食娱乐服务业安装使用的空调装置,必须采取降噪、隔声和防热措施,防治噪声和热污染。
四、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业时,应当首先到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再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新扩改建的包含娱乐服务业,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在防治污染的设施经原审查批准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否则,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六、饮食娱乐服务企业,必须到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同级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国家、省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缴纳排污费。
七、禁止在居民区、商业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办公区内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生产、加工经营场点。禁止在居民楼、院内兴办歌舞厅、练歌房、游戏厅、音像放映厅及各种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场点。对原有的场点,由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
八、各级环保、工商、规划、公安、文化等部门,应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对饮食娱乐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环保部门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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