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局——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民政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2、负责全区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区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审报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负责全区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扶贫济困以及建办敬老院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区社会救济工作。
8、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9、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负责镇(街)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0、承办镇(街)行政区划变更及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区际及镇际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11、负责全区镇(街)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镇(街)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12、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区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区福利募捐活动;负责全区慈善事业及爱心捐助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13、负责全区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区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4、负责全区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16、负责全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区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17、管理国家、省、市和区拨民政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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