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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技术)带头人选拔工作
(一)选拔条件
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博士、硕士(中级职称)、学士(高级职称)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选拔对象。
1、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主要研究人员或取得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首位人员;已经省级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研成果的主要研究人员;正在主持承担省、市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人员。
2、在新材料、新学科等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中,出版过有较大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或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的对生产实践有较大指导作用论文的首位人员。
3、在高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年增经济效益100万元以上的技术人员;在消化、吸收引进的国外大型生产设备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中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的人员。
4、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工艺美术等领域取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荣誉称号),并出版过专著、译著或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大价值论文的人员。
5、研究生导师。
对目前已经达到上述培养目标要求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对科研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特别大的,年龄、职称、外语、学位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比较年轻、发展潜力较大的,条件也可适当放宽。
(二)选拔方式及程序
选拔市级学科(技术)带头人,要在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下进行。重点从我市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新兴学科和新兴产业中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及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科技骨干中产生,具体采取基层推荐、专家评议、组织审定的形式来确定人选。
1、基层推荐。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对选拔培养学科(技术)带头人工作在基层进行广泛宣传,在些基础上,按照选拔条件,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民主评议、组织审核等基本程序进行筛选,提出推荐对象。
2、专家评议。根据基层推荐情况分类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评议主要根据推荐对象已取得的成就、目前承担的工作和状态等情况,对其学术层次,技术水平及其发展潜力等进行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
3、组织审定。根据专家评议情况,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对象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所在单位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并初定出入选人员名单,报市领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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