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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 |
税务登记、变更、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一、开业登记。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技术监督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开户银行证明;4、法人代表(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个体经营者居民身份证以及其
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5、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有效证明材料;6、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二、变更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三、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持以下证件及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办理注销登记。1、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2、发票领购簿及未交验的发票;3、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关于注销的决议文件;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
开业、变更税务登记证件,每证套40元。收费依据:(1993)鲁价涉字227号.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来本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县(市)的临时纳税人核发申报纳税代码卡,每本5元,收费依据:鲁价费发(1999)1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