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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业登记和分公司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登记申请书;
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租赁的要提供鉴证后的协议及房产证);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二)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场所证明(属租赁的要提供鉴证后的协议及房产证);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或者其他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事项,也应提交相应的文件

s六、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公司或者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非公司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院破产裁定,股东会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公司提交清算报告,非公司企业法人提交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全部副本和印章;
6、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办理私营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出资人的身份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明;属租赁的应提交鉴证后的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
4、验资证明(九十日内有效);
5、合伙企业的书面协议;
6、雇佣人员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职业状况证明;
7、计划生育保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批准文件;
9、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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