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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办理普通发票程序
一、申请领购普通发票
(一)新开业户领购发票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1、《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到税务机关申领并按要求填写);
2、经办人身份证明;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即时可领购发票。
(二)非新开业户领购发票时需提供:
1、《普通发票领购簿》;
2、前期购买的发票存根联。
经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期购买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核验证后收回。符合要求的,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即时可领购发票。
二、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发生临时纳税义务,需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代开时需提供:
1、购货方出具的购货书面证明(包括购销合同订单及其它购销业务、接受劳务的书面证明)或索取货款凭据复印件;
2、有关单位和个人身份证等其他证明资料;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要求的,对应征税的项目,按税法规定征税后,即时可开具普通发票。
三、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年发票用量手写版3000本以上或电脑票30000份以上),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须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申请印制时需提供:
1、《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到税务机关申领并按要求填写);
2、企业设计发票票样;
3、《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普通发票领购簿》。
四、纳税人普通发票丢失
纳税人普通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到税务机关申领并按要求填写);
2、遗失或被盗发票的证明材料、刊登作废声明的报样。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批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纳税人变更注销停歇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停歇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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