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救助内容?

日期: 2024-02-13 10:10      来源: 福山区人民政府

字号: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2.求助人员求助时需如实提供的情况:

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3.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员不予救助的情形:

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将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寄存。在安全检查登记中发现求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向求助人员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1)拒不配合安全检查;(2)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规定;(3)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4)索要现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5)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6)其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情形。

4.救助官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终止救助的情形受助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终止救助:

(1)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实提供家庭信息;(3)违法违纪、扰乱救助管理秩序;(4)其他不符合继续救助的情形。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