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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3-0112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_国有资产监管_其他
发文机关编码: 3706110009 文件所属单位: 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 福山区人民政府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福政发〔2023〕3号 成文日期: 2023-03-27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 “三资”管理办法 有效性: 2025-04-30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3-28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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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福政发〔202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福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福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以及《关于在全省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后新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不完备,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也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是全区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农村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区农业农村局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镇街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管。镇街财政经管站具体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农村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域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股东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切实保障集体“三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对农村集体的“三资”管理负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的“三资”管理工作和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

第六条加强经管队伍建设。围绕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本领强、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熟练掌握农村经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甘于奉献“三农”事业和乡村振兴事业的高素质经管干部队伍,区镇两级加强农村经管工作力量,保障人员数量,配齐配强年轻干部队伍,将干部队伍培训工作纳入全区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范围,增强经管干部业务素质能力。

第七条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各镇街以财政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经管站站长兼任代理服务中心主任,负责做好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

代理服务中心至少配备5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总会计、总出纳员、审计员、代理会计(电子记账员)等岗位,配备专门管理设施;建立专门的农村“三资”管理档案室,配备相应的档案管理设施。按照每8-10个村居设置1人的比例配备专职在岗人员;代理会计(电子记账员)可通过由镇街购买社会服务、聘请社会代理记账会计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等方式选拔年轻专业人员常驻代理服务中心代理记账、核算,其委托代理业务接受镇街农村经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八条在不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代理服务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施代理和监管。

第九条 代理服务中心充分利用烟台市“村事通”智慧监管平台,提高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水平,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经营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代理服务中心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三资”经营管理。

第十条代理服务中心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内部管理制度和各种会计账簿,规范农村“三资”档案管理,规范高效地开展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一条代理服务中心行使下列职责:

1.审核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三资”管理相关原始资料。

2.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记账、核算工作,指导代理会计集中记账,做好记账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会计核算等工作。

3.代管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核算和使用支取审核,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

4.做好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库存现金的抽查盘点,每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

5.督导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三资”清查,强化“三资”日常管理,规范“三资”经营。

6.指导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等工作。

7.督导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公开财务收支和“三资”管理使用情况。

8.建立“三资”管理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变动情况。

9.对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施电算化管理,及时编制财务公开榜、“三资”管理使用资料及相关财务报表。

10.集中存档管理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至少近十年“三资”管理档案资料,规范做好档案管理。

11.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各村(居)主管会计(报账员)持本月发生的财务收支原始凭证及“三资”管理原始资料,到代理服务中心送审。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理电子记账,实施电算化管理。记账工作结束后,集中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档案。

第三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第十四条 代理服务中心的会计核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定办理。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和财务印鉴分开管理。

代理服务中心出纳员依法登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明细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依据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五条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对需纳入代管的村集体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金以村为单位单独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管理。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可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棚户区改造款等专门账户外,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资金送存开户银行,由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代管资金属村集体资金,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平调、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在村与村之间调剂使用,不得与镇街财政资金捆绑使用。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及其他各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各村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预算方案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超出预算收支或需增加预算项目的,也必须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

财务收支决算于下年度1月财务公开日张榜公布,接受股东监督。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四议三审两公开”记录报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严把资金收入和支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或税务票据,代理服务中心实行收款收据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专人负责制度,每次限领一本,以旧换新;因集中收取村民专项资金等事项需领取多本收据的,须经代理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足额领取,用完及时交回。年末对照年度预算表,清理核对各项收入,对应收未收款项逐项核实,挂账处理,严禁隐匿收入抵顶支出。严格规范支出票据管理。村集体各项支出均应取得正规的税务票据、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或其它合法、规范的票据凭证。“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等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应根据票据适用范围使用,报账时必须将原始明细及清单附后。支出票据应填制完整准确、符合规定,不得白条入账。

第十八条 严格开支审批权限。单项不超过5000元的支出,由村党组织、理事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提出申请,经办人、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签字,监事会审议并签字盖章后交由代理服务中心审批后支出;单项超过5000元的支出执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经办人、监事长、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和镇街包片负责人签字确认,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镇长(主任)审批后支出。镇街可根据辖区村庄集体经济状况及镇街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镇街领导审批签字权限。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严格杜绝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凡国家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村集体有权拒付。对公务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超出部分由村主要负责人承担。

1.公务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等特殊事项,确需招待的,应在履行程序形成决议后书面报镇街审批。招待费标准与村庄集体经济情况挂钩,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各镇街核定、备案。

2.通讯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村集体资金安装住宅电话和购置移动通讯工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公电话费用实报实销,报销标准与村庄集体经济情况挂钩,实行限额管理,限额标准由各镇街核定、备案。

3.交通费。公务交通费是指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内公务用车活动支出的交通费用(含出租车、公交车费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务交通费用支出施行限额管理,具体数额由镇街根据村庄大小、经济状况和离镇驻地远近核定后报同级纪委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使用集体资金新购置公务用车,确需新购置的,必须严格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新购置车辆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标准执行。现有公车维修费、燃油费、过桥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用实行定额包干,最高限额为每车每年1.5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发展需提高公务用车燃修费的,应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执行。公务用车费用报销时须提供正规票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公务用车的村党组织书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村委会主任),原则上不能再报销区内交通费。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以农村集体资金报销村干部个人车辆的燃修费和保险费,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到村集体报销燃修费和保险费,严禁村集体以任何名义借用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也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车辆。

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镇街情况的“三费”管理规定,每年对各村公务费、通讯费、交通费标准进行核定。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到镇街核定“三费”限额,未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或超过镇街审核的限额标准开支“三费”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代理服务中心逐村建立公务费、通讯费、交通费支出登记管理台账,每个月将各村“三费”支出情况登记备案。“三费”支出超过该村核定的限额标准的,不准入账报销。

4. 收益分配。严格执行山东省《关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一步规范收益分配的通知》(鲁农政改字〔2020〕5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收益分配工作,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足积累”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

村集体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提取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中确定,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

村集体无收益不得分配,未足额提取公积公益金的不得分配,严禁举债分配。严禁村集体单独给村里的党员、股东代表和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成员发放福利或分红。严禁村党组织、理事会成员领取会议误工补贴。党员参加党的会议不得领取误工补贴,党员参加研究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的会议,与股东代表享受同等误工补贴标准。股东会议的误工补贴标准须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发放,每次股东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福山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日平均数。

第二十条建立银行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网支付系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实行银行直接支付,零星支出实行村务卡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留存现金。村集体当日收到的资金即时足额缴存本村银行账户,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代理服务中心批准后可在次日送存。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用村务卡,经履行开支审批程序、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后,在村务卡支付限额范围内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零星支出或其他专项支出,每月由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核算。未在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的支出业务不予结算,村务卡不得用于个人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集体资金;不得挥霍浪费集体资金;不得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不得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收入;不得白条抵库;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村党组织书记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等负责人不得直接管理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民主理财制度。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在每月24日、25日定期进行民主理财,大额支出或专项支出随时进行民主理财,将民主理财情况详细记入村务监督活动记录簿。

第二十三条 严格财务事项审核。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账单据实行联审联签会签制度,按照经办人、理事长、党组织书记签字,再经监事会审核、监事长签字,加盖监事会印章,报送代理服务中心,由审计人员审核,加盖审计专用章后入账。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书记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审批正常开支,造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正常财务公开的,经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代理服务中心根据审查确定履行相关手续后,视同其自动放弃财务审批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单据由村党组织、理事会其他成员共同签字审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开支业务,监事会成员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理财、不签字、不盖章的,视为其自动放弃财务监督权,代理服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后,可正常开支;依据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经股东会议、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补选监事会成员或者补选相关财务监督人员履行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五条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入资金管理。土地收入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土地出让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成资金以及其它土地收入资金。

1.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制度

有土地收入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代理服务中心设立“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统一代管,专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拨给各村集体的土地收入资金直接纳入专用账户存储,统一结算,集中管理。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留归村集体的部分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土地征收补偿资金应付给农户的部分,在“应付款”科目下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三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2.严格控制分配使用渠道

土地收入资金严格按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和国家、省、烟台和福山区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使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部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严格规范支出审批程序

土地收入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须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镇街包片负责人和镇长(主任)签字同意后支出。相关资料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各级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支农惠农资金主要包括“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村集体的捐赠款等。各项支农惠农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使用。镇街各归口的行业部门(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把关签字后,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代理服务中心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及时报账、记账和对账。各村在镇街规定的时间及时整理并送交当月票据,确保原始单据、审批手续及相关附件资料齐全。镇街代理服务中心及时处理入账,及时录入系统,及时上传数据。代理服务中心各岗位之间、代理服务中心与村集体之间应按时核对账目,货币资金每月核对一次,债权债务至少半年核对一次,财产物资至少一年核对一次,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账款相符。核对后双方签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严禁以任何名义举债用于弥补收支缺口;严禁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产、资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抵押;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严禁举债发放福利;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无资金来源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方式上项目;除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扶持性贷款和财政补助外,严禁举债兴办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利用自有资金兴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的,必须实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对生产性开支,原则上不得借贷款,确需借贷款的,须经“四议三审两公开”、重大事项审批程序通过后实施,审批手续及会议记录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向村民或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违规借款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村集体不得对外出借资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发放标准按照“底薪加绩效”的形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由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根据各村实际核发,以当年实发数额为准,欠发部分不准挂账。以往拖欠村干部报酬已经挂账的,一律纳入“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不准计息。严禁举债发放报酬补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社区工作人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层交叉任职的,只允许领取一份干部报酬,严禁重复领取干部报酬。

第四章  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接受捐赠及奖励资助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等公益基础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以及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设施中由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各村集体定期进行清查核对,每月查对一次资金,每年核查一次资产,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做到账实、账款相符。代理服务中心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台账制度。镇村两级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资产明细账用于登记资产基本情况和折旧情况外,还应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转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产管理台账一式两套,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各留存一套。各村安排专人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维护,及时书面报告和登记资产使用和经营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资产评估制度。按照《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需要进行评估的,按规定程序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资产的购建、处置程序。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处置、报废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需要招投标的,按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及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核销,必须经“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通过后执行,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严格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其中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经重大事项审批和“四议三审两公开”民主程序立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小组,择优选择施工方,各镇街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全程监督、指导,工程竣工验收后将重大事项审批单、民主决策会议记录、工程预决算验收手续作为附件和正规发票一并入账;单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镇街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由区级招投标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程款项,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不得未见发票付款,不得合同外暂领预付。工程项目验收合格结算入账时,必须有正规发票并附工程项目合同书、工程预决算报告、镇街政府(办事处)批复意见书、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记录。村主管会计(报账员)及时持有关原始凭证到代理服务中心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企业资产属于本村全体股东集体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平调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1.村集体企业接受党员和股东代表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召开一次党员和股东代表会议,公布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和企业资产运行情况。

2.村党组织、理事会成员和村务工作人员在村集体企业兼职的,只能选取一方领取报酬;在企业领取报酬的,需报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批,领取报酬与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挂钩。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费用不得违规在村集体企业列支。

4.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每年组织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集体企业资产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十九条 建立资源登记台账制度。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和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和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资源登记台账一式两套,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各留存一套。

第四十条 建立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的尚未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到户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除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对已列入城区规划区、旅游规划区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应报区政府审核)外,还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投标必须依法进行,科学合理设定标底,严禁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招投标程序。

第四十一条 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主要包括耕地、林地、滩涂、水面等集体资源的发包、承包及流转合同,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内外资投资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经济合同台账一式两套,代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套。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项经济合同,严格履行“四议三审两公开”程序后实施,需要招投标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所有合同在签订前,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审查把关,包片负责人和镇长(主任)审核同意;合同签订后,合同原件报代理服务中心一份备案。

第四十三条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源发包和厂房、设备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租赁费,原则上要逐年收取,确需集中收取的,集中收取年限不能超出本届理事会任期;一次性收取的,支出额不得超出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应分摊年份的承包费、租赁费总额。

第四十四条 镇街代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监事会参与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四十五条 代理服务中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搜集和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指导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实行民主管理。监事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实施监督,每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进行监督,负责民主理财,并留存完整记录。本办法所列的“四议三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是指:党组织会议提议、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镇(街)党(工)委决策前预审、决策后审核、年终全面审核,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1、党组织提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理事会、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联名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代表联名提出议事事项,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统一受理,并研究提出议事事项;

2、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商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对议案进行商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商议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镇街政府(办事处);

3、决策前预审。镇街政府(办事处)对上报的商议意见进行严格审核,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

4、党员大会审议。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主持召开党员大会,与会党员人数须超过本党组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按要求做好会议记录;

(五)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决议。理事会主持召开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对议案进行决议;

(六)决策后审核。股东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后2日内,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将决策全过程、决议情况和会议记录复印件一起报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备案;

(七)决议公开。理事会将议案表决情况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实施结果公开。议事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党组织、理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及时向党员、股东代表通报、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九)年终全面审核。镇街每年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事项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公布。

第四十七条 实行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年初公开财务收支预算和上一年度的年终决算,日常财务收支情况每月15日进行逐项逐笔明细公开。对集体重大财务事项和群众关注的个别“三资”事项,如征地补偿费、救灾救济款、固定资产购建、资产资源招投标情况等随时公开。财务公开榜经监事会盖章,村党组织、理事长、监事长签名并加盖代理服务中心公章后予以公布。财务公开榜一式三份,一份张榜公布,一份留村备查,一份报代理服务中心存档。各镇街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列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考核。

第四十八条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审计监督。各镇街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每年对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村(居)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资产、资源的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年审;对支农惠农资金(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项奖补资金等)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将新增债务作为重点审计内容。加强农村审计队伍建设,规范审计程序,严肃审计纪律。各村积极配合各级审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全区农村重大财务活动事项的检查和审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镇街职能履行情况和“三资”监管情况进行督导和巡查,巡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要进行纠正,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移送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镇街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纠正,对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加强镇村两级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档案主要包括:各种经济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公开榜,“三资”管理台账、审批手续以及会议记录、招投标相关资料和档案交接清单等。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实行查阅、借阅审批登记制度,镇街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簿,查阅和借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同意、镇街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重大事项须经镇街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严格档案移交制度,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名盖章。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1.对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不重视、搞形式、走过场的。

2.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在处置和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4.未按规定审查审批,未按规定评估擅自处置的。

5.评估过程中,被评估单位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或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

6.村集体重大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底标、里外勾连、恶意串通的;施工过程中,为达到个人目的,吃拿卡要、妨碍工程进展的。

7.擅自用农村集体“三资”为他人或组织提供担保的。

8.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的。

9.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的,收入不及时上缴、套取公款、坐支现金、虚报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列支或超支的。

10.对同一项目分解开支以扩大审批权限的。

11.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收支信息或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不全、丢失、毁损的。

12.辞职或撤换的村财务人员不按时交接的。

13.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

14.从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监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15.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

16.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的。

17.其他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对资产评估和处置,发现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宣布其竞价和拍卖结果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报账或报账不及时的,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连续半年不报账或不及时报账,经任期审计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区纪检监察机关和区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对擅自使用非专用收据收款未按规定入账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不如实提交相关审计材料、不如实反映问题、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区、镇两级要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经费、人员薪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培训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原则上“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不低于社区工作者。

第五十七条加强考核监督。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内容,纳入镇街党(工)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及对镇街领导班子和相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大督导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开展不力的镇街,约谈有关责任人,督查认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约谈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保持农村主管会计(报账员)及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农村主管会计(报账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百分考核制度,农村主管会计(报账员)需具备财会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核合格后聘任上岗,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居)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农村主管会计(报账员)必须参加每年由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指导培训。“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职其他部门业务,不得从事包村包片等工作,定期进行岗位交流,确保专人专岗和代管资金安全。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于2023年4月1日起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2017年下发的《福山区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之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镇街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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