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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2-02344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机构: 福山区卫健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负责人解读: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22-06-01      来源: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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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区5月31日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3年,至少建成1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初步规范。今天我们邀请了区卫健局局长张成海同志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区卫健局局长张成海: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7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精准施策,解决好婴幼儿照护服务问题。

为推进该项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全区实际,区人民政府研究制定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托育服务发展的任务要求。

记者:什么是托育机构?是否所有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服务的机构,都是托育机构?

张成海:托育机构是指对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集中保育和照护服务的机构。

记者:托育机构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张成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记者:托育机构已备案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吗?

张成海:答:需要。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形式、托位等已备案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记者:托育机构日常监管,主要有哪些方面?

张成海:对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管有3个方面:

一是加强备案管理。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是加强综合监管。托育机构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由于婴幼儿身体尚未发育成熟,无法清晰表达感受,为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设立照护服务和安全保卫的监控系统、报警系统,覆盖活动、生活区域,监控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加强日常巡查,强化行业自律;婴幼儿家长如发现异常可投诉举报,新闻媒体和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的健康发展。


政策联系人:福山区卫健局  姜东升

联系电话:0535-6363353

现场解答地址:福山宾馆东北大楼  3楼办公室

现场解答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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