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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2-02015 成文日期: 2022-06-01
发布机构: 福山区卫健局 组配分类: 文件解读

【部门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日期:2022-06-01      来源: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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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目前我国有3岁以下(不含3岁)婴幼儿5000万左右,而照护服务供给不足。有调查显示,目前婴幼儿在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入托率仅为4.1%。近80%的婴幼儿是由祖辈参与看护和照料,社会普遍反映家庭婴幼儿照料负担较重。党和政府多次提出全面推进幼有所育、老有所养,而“幼有所育”是“老有所养”的前提条件之一:如果孙辈没人看护,老人也无法安然“休养”。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人带孩子”成为制约家庭再生育的突出因素,广大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在此背景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定。

三、起草过程

按照区政府要求,卫健局人口家庭科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征求涉及的19个部门和8个镇街政府的意见形成本稿。《意见》于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10日在福山区人民政府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10日收到意见0条,采纳意见0条;于2021年7月7日在福山区卫健局召开部分托育机构座谈,共27家托育机构参加,26家托育机构无意见,烟台富丽婴幼儿照护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林柳提出1条意见,50人以下的托育园是否可取消保安证这一要求,采纳意见0条,未采纳原因:与市级文件要求不符。经卫健局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不涉及公平竞争,内容与上级规定不相抵触。

四、主要内容

一、增加供给 满足照护服务需求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强化政策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健康,科学规范。按照儿童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二、梳难补漏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

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地方政府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三、加强监管 确保各方履行职责

意见明确提出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要负主要责任。意见附有各个部门和单位的分工,各个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责。此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必须要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且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还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信用烟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政策联系人:福山区卫健局  姜东升

联系电话:0535-6363353

现场解答地址:福山宾馆东北大楼  3楼办公室

现场解答时间:上午9:30-11:00,下午14:3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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