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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1-02548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9-30 发布日期: 2021-09-30
发文机关: 福山区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关于规范农村土地出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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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我区农村土地出租管理工作,促进农业农村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农村土地出租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土地用途分类,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规范农村土地出租程序

(一)选址方面。经营者在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协商农村土地出租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选址的科学性、合规性给予指导。

(二)农村土地使用方案方面。经营者要制定、上报农村土地使用方案,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与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法依规签订用地协议和土地流转经营合同。

(三)合同登记备案方面。经营者要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土地出租合同并登记、备案。

三、严格落实出租土地用途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1.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2.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四、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农村土地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土地监管的责任主体,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政策宣传,并指导各镇街落实农村用地政策。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农业项目的监管,做好农地农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共同做好农村土地管理工作。

(一)道路两侧土地。国道、省道两侧20米范围内土地禁止摆摊、堆放杂物,发现违规问题,公路建设养护中心要根据相关政策予以处罚;位于镇街辖区内的道路两侧的违规问题,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要立即制止并纠正违规行为。

(二)承包土地。村集体或已承包到户的土地进行流转时要按照《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签订正式合同,发现违规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后,村集体或承包户应立即终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同时移交自然资源局进行处罚,并由属地镇街组织拆除、复耕。因违规改变农业用途行为造成的损失,村集体或承包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经营者赔偿。

(三)临时使用土地。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后,及时归还;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必须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如果矿坑没有达到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标准,自然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予以处罚。

五、严肃工作纪律,强化法律责任

(一)非法改变土地性质方面。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方面。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方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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