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4177P/2021-02492 成文日期: 2021-09-27
发布机构: 福山区公安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09-27 15:27    来源:福山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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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局各单位:

现将《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2020年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关于对市场监管

领域改革系列文件精神,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新型监管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

履行公共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工作机制;“一公开”是指依照规定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第三条各级各部门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市场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检查与结果公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治安支队、网安支队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市、县两级相关随机抽查与结果公布工作,包括编制本单位具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实施细则和执法检查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警种规范执行等。

第二章规范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第五条以市编办于2017 年5 月公布的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基础,建立全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

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完善、调整,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抽查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设定。不得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检查事项。

第七条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

例。

第八条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两库”

第九条建立健全与部门抽查事项清单、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两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单位建立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信息记录包括单位名称(自然人姓

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电话、注册地址(自然人居住地地址)、公安许可证照编号及有效期、执法检查历史记录等要素。各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互通,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是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名录库应当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警号等要素,并根据工作实际实施动态调整。

第四章完善抽查计划实施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本着统一组织、均衡开展、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按照计划组织开展随机抽查。积极配合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十三条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抽查覆盖、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经营异常、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点对象可增加抽查频率,加大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随机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实施实地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

第十六条实地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对象签字盖章确认。

第五章强化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七条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对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开展抽查结果公示工作。

第十八条对抽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实现抽查检查结果部门间互认共享,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的有效衔接,构筑“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定期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公示情况报送至市局“放管服”改革专班。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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