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军、钟立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美化我区沿街安全设施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目前,我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审批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建议当事人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合法经营。我们必将要在合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让福山更安全、更美丽。
谢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烟台市福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