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21-07-02 承办单位: 公安局福山分局
发布机构: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7-02
会议编号: 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编号: 第105082号

对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05082号:“关于建立宠物管理长效治理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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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郑丽、刘惠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宠物管理长效治理机制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把养犬执法管理纳入重要工作日程:一是派出所和社区民警指导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加强源头管理,教育引导犬主自觉遵守养犬规定,提高文明养犬自觉性。二是对违规携犬进入禁止区域的,街面巡防民警及时发现、制止、规劝。三是对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坚决及时依法查处。四是对狂犬、病犬、野犬和其它依法需要捕杀的犬只,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捕杀。五是对无主犬和流浪犬,随时发现、随时收容,但目前最大的难题就是我区没有犬只收容场所,导致街上的流浪犬、违规犬只捕捉收容工作成效不理想,这也是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公安分局已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建议借鉴周边县市区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与犬只收容基地达成购买服务意向,由基地负责对我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违规犬只、流浪犬只进行收容,并负责收容犬只的免疫、绝育、医疗、喂养及卫生防疫等,从而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犬患治理难题。

您提出的宠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问题,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原《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已不适应社会管理新要求,2019年下半年市政府已公布废止,停止执行。目前,公安机关针对宠物管理执法,主要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饲养的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行为,或根据《烟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携犬出户不束犬链(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清除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拟出台的《烟台市宠物饲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尽职担当,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把我区养犬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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