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21-07-02 承办单位: 公安局福山分局
发布机构: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7-02
会议编号: 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编号: 第15号

对区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号:“关于取消福山区金凤路驾考的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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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福山区金凤路驾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线路、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规范设置训练路线时,主要考虑行车安全,尽量选择车流量较少,距离医院较近等因素。

最初设定金凤路为训练路线时,主要是考虑路段车流量较小且与福山医院距离较近。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路段沿线落户企业单位逐年增多,出入该路段车流量逐年加大。对此,交警部门对该路段再次进行了测算评估,综合实际评估情况,我们将提报上级,建议对该路段取消设置驾驶员训练。


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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