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21-06-07 承办单位: 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机构: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07
会议编号: 编号: 第105021号

对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05021号:“整顿物业市场,增加财务透明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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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良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物业市场,增加财务透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设坎收费问题

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烟价〔2018〕108号)文件规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

因此,居民家中来人进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可以按规定收费。如果小区内的规划车位是开发商所有,那么临时停车收费归开发商;如果是业主共有,那么临时停车收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二、公共区域停车收费问题

根据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烟价〔2018〕108号)文件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基准收费标准为42元/车位·月;浮动幅度为上浮不超20%,下浮不限。

因此,在公共区域停车可以收取场地使用费,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可按4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

三、公用部位收益不公示问题

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如物业违反该项规定未公示,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


烟台市福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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