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文日期: 2021-06-10 承办单位: 民政局
发布机构: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6-10
会议编号: 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编号: 第44号

对区第十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4号:“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意见”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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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茂壮代表:

您在区人大会议上提出关于农村养老问题的意见建议收悉,感谢您对福山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现结合我区实际答复建议如下:

一、我区幸福院现况

目前我区共设立66家农村幸福院,这一年来,我局多次对各农村幸福院进行暗访、考察,进一步了解了各幸福院的实际运营情况。我局非常认可张格庄镇农村幸福院的运营方式,推出以院口农村幸福院展开的“院口模式”农村幸福院的优秀典型模范。近年来,区民政局积极向上级反映基层幸福院现状,争取上级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21〕21号),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社区、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符合以下条件: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2.符合《城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DB37/T2722-2015)、《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3.经评估达到1星级及以上。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5.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以上。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省级分别按照每处每年不高于12000元、6000元的标准,从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召开专门会议,明确各镇街养老任务,卡实工作责任。二是加快推进养老设施公建民营、连锁运营,充分激活农村幸福院,逐步将农村幸福院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来运营管理,让养老设施真正用起来、管起来、活起来,切实发挥养老补充作用。三是加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经营农村幸福院为老服务项目,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为老服务项目提升群众农村幸福院的知晓度、美誉度。


福山区民政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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