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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1-01611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4-05 发布日期: 2021-04-05
发文机关: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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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04月03日

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本区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14]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2007]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4.《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

5.《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函》;

7.《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8.《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9.《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120号);

11.《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

12.《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烟台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

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

上述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我区有关单位、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突发事件或参与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

(五)工作原则

1、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充分依靠群众,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强化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充分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各项准备。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有效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科技支撑,提升能力。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运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教育引导公众增强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有关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六)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

1、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全区应对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指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区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是指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单位)职责编制的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印发,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突发事件地方应急预案。是指福山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组织编制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总体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备案。

5、社区、村居和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的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主办单位为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等重大活动编制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预案体系如下图所示:


(图1)

二、风险分析

根据定量和定性风险识别及分析结果,确定需要福山区预防和应对的风险包括:

(一)自然灾害类风险

森林火灾、气象灾害、洪涝、旱灾、地震、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环境事件等风险。

(二)事故灾难类风险

生产安全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炸、非煤矿山、金属冶炼、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突发城乡建设事故;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事故;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交通事故等风险。

(三)公共卫生类风险

卫生事件、药品(含疫苗)安全、传染病疫情、突发动物疫情等风险。

(四)社会安全类风险

群体性事件、突发刑事案件和反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突发金融事件、涉外突发事件、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突发市场稳定事件等风险。

三、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应急领导小组),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组长由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区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应急局、驻福部队和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全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导编制、修订、发布《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4.根据需要组织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5.向上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

(二)办事机构

区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中心)是区应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主要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服务监督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承担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区政府、市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

3、承办区政府应急管理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4、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应急平台建设。

5、组织编制、修订《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区专项应急预案。

6、负责区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7、组织指导全区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工作机构

1、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设立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工作的区应急管理局、区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发生突发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指定。

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应对突发事件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贯彻落实区政府和上级相关机构决定事项;

(3)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

(5)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6)对敏感性、可能发生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分析,及时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工作;

(7)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和培训等;

(8)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区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同部门及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确定)

(1)设立区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区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地震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地震灾害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设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3)设立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防汛抗旱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4)设立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因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等引发的生物灾害应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生物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生物灾害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5)设立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区气象局牵头编制福山区气象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气象灾害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6)设立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森林火灾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森林火灾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7)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熔炼及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8)设立区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福山区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交通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9)设立区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生态破坏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区分局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福山区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环境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0)设立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福山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1)设立区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以及突发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区委网信办牵头编制福山区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通信网络及信息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2)设立区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编制福山区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卫生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3)设立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4)设立区突发刑事案件和反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刑事案件和反恐怖袭击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刑事案件和反恐怖袭击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5)设立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区政府办牵头编制福山区专项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涉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6)设立区食品(食物)、药品(药物)、疫苗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药品(药物)、疫苗在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食药品及疫苗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食品(食物)、药品(药物)、疫苗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7)设立区突发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城乡建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城乡建设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8)设立区突发市场稳定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市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急剧波动事件的应急工作。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市场稳定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市场稳定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19)设立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区公安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群体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市场稳定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0)设立区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金融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市场稳定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1)设立区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政府债务风险的应急工作。由区财政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突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2)设立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编制福山区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火灾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3)设立区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编制福山区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陆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4)设立区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区综合执法局牵头编制福山区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燃气、供水、供热、排水管道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5)设立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发改局牵头编制福山区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6)设立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应急工作。由区公安局牵头编制福山区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27)设立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全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由区宗教管理局牵头编制福山区民族宗教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开展民族宗教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与重建工作。

4、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 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

2) 负责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和评估;

3) 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 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研判信息,按规定实施信息报告;

5) 组织做好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6) 负责本类突发事件专家组日常管理。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多发易发事件、主要风险等进行评估,有针对性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若发生暂无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的突发事件,在实施先期处置的同时,根据工作分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突发事件处置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临时应急指挥部,参照省、市政府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相近的区专项应急预案,并依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协调处置等工作。

(四)镇街(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对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考本预案编制。

(五)专家组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区级应急管理专家组,可包括各专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主要职责是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议,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运行机制

区政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一)风险防控

1、区政府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区委、区政府。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战略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工程、重大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客运专线和繁忙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区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二)监测与预警

1、监测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响应支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烟花爆竹储运、金属熔炼生产、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2、预警

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加以表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提醒。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市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

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立即向区政府总值班室(0535- 6356200)报告,时间须在事发后在 20 分钟内书面报告);2小时以内未书面报至区政府总值班室的,一律按迟报处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报告,后再书面报告。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区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对接报的重大(Ⅱ级)以上突发事件,在报请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上报省、市政府。同时,要全面了解掌握最新情况信息,及时接听市应急管理局总值班室电话(0535- 6788006、6789559),按照有关要求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并将市、区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传达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或有关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各有关部门负责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九小”场所网格员、综治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1)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区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上级政府的同时抄送上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级政府的同时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上级政府。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3)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区政府有关部门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区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得到突发事件信息应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区政府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应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区政府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政府进行支持。

(2)现场指挥。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上级政府现场工作组在现场时,区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4、分级响应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市有关部门启动市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报请市政府或市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响应):报请市政府或市有关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对突发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救治伤员,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离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④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⑦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⑧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⑨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⑪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⑫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由区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交通运输、医疗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相关牵头协调部门和协助部门,应组织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衔接。

6、 现场指挥部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各工作组、协同部门及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确定)。

各方面应急力量到突发事件现场参加应急处置时,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机构要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由区政府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和编写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等,做好有关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以及信息调度、汇总、上报,并与国家、省、市工作组或应急指挥部开展协调联络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按照预案和职责,组织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负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实施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维持秩序、查验死亡人员身份等。

(5)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有关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现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工作并与现场媒体记者对接,做好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引导以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有关人员生活必需品的调运、管理、登记、发放,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制订、报批、监督实施等。

(8)物资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监督、审计;保障应急救援队伍食宿和应急物资安全;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启用本市粮油、蔬菜、食盐等储备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

(9)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等牵头,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安抚伤亡人员家属等工作。

(10)通信气象水文保障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管理、警报播放服务保障工作;区气象局负责现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河流、水库的水文监测预警、预报服务保障工作。

(11)涉外涉港澳台侨工作组:由区政府侨务办公室、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接港澳台侨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侨和外籍人员有关事宜。

(12)特种应急组:由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

(13)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 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事态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或突发事件已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请示区政府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请求支援。

8、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9、区域合作

注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军地之间、政企之间的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10、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区政府根据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四)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以及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根据事态进展和舆情,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于可能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突发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侨办等共同组织,并指导新闻媒体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规定。

区总指挥部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要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按规定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区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未经区委、区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五)恢复与重建

1、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各类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3)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区政府负责安排,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予以支持。

2、 社会救助

(1)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调拨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 区民政局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 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4) 区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 区司法局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6)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 保险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突发事件保险理赔工作。

4、 调查评估与总结

(1) 按照区政府安排组成调查评估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和后果、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受害者、救助者心理损伤进行评估与调查,提出善后处理措施。

(2) 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要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经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报市政府。

(3) 区政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初对上年度全区发

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向区政府报告。

五、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各项保障措施在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确定)

(一)队伍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以区消防救援大队为依托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配备专业装备器材并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武警福山中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组成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等群众自治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由各行业、领域具备一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由共青团、红十字会以及其他组织建立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人”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或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特点,可调用区级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发现场后,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国内外增援的应急救援队伍由现场指挥部或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镇(街道)、管委、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通信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电视台以及协调电信和广电运营企业等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通信畅通。区政府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通讯录,保障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三)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

区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突发事件抢险和救援。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

(四)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院前急救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协调公路、高速等单位保障救援人员和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并按规定统一向有关人员、车辆等配发相关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区交通运输局、区公路局等应迅速组织力量抢修。现场指挥部应按照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规定程序,依法征用必要的社会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紧急情况下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程序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征用报告,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应急处置特别紧急情况下,现有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应急需要时,经现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征用结束后及时返还,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应按当地平均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关部门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

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六)物资及生活保障

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等职能应按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提供应急物资储备设备目录,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专业应急部门负责储备处置突发事件专业应急物资。

建立区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物流企业作用,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计参与应急救援队伍的人数,做好食宿保障工作。

(七)治安保障

(1)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区公安局负责,区武装部予以协助配合,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2) 由区公安局负责,协调武警福山中队予以协助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警卫,必要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予以配合;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或管委及村(居)委会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八)应急避难场所及公共设施保障

有关部门应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应当设置应急办公区、应急棚宿区以及供水、供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等必需的预留位置及基本保障设施,并按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标识。应急避难场所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保证应急避难场所正常运行并发挥功能,确保避难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处理,满足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基本要求。

(九)气象水文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能力,科学分析气象资料,提高预报预测水平,为应急处置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水利局应及时提供江河、水库水情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相关信息服务。

(十)科技支撑保障

区科技局、相关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技术研发投入,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科技水平。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开展本区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区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十一)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确保应急需要。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气象水文服务设施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资金需要。对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等所需财政经费,由区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区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和评估。

(十二)法制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区政府法制办根据应急工作实际,组织起草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规范性文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区司法局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单位、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预案管理

(一)预案编制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区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二)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委、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市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牵头起草,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印发实施,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五)宣传和培训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六)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起草,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应急管理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二)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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