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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1-01596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4-19
发文机关: 福山区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关于印发《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山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山区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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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山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福山区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9日

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衔接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2.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事态研判

3.5应急监测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7应急处置

3.8物资调集与应急设施启用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10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4.2 事件调查

4.3 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资源保障

5.4 经费保障

5.5交通运输保障

5.6技术保障

5.7应急车辆保障

6 附 则

6.1 名词解释

6.2 预案解释归属权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1.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9.1)

(6)《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三次修订)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

(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2010年12月22日)

(9)《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4月18日)

(10)《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2014年12月19日)

(1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3月19日)

(1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6年12月26日)

(1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04.17)

(14)《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15)《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第34号令)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1.8)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1.22)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7)《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2010年76号公告)

(11)《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2)《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4)《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1号公告)

(1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

(1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2015)

(17)《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9〕56号)

(18)《山东省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办字〔2018〕230号)

(19)《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0〕50号)

(20)《关于进一步做好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鲁环办水体函〔2020〕21号)

(21)《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22)《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政字〔2018〕34号)

(23)《烟台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烟政办字〔2019〕16号)

(24)《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政府办公室,2015.06.02)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即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范围。

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大沽夹河饮用水水源地(包括门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和外夹河饮用水水源地)。其中门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为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外夹河饮用水水源地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

1.4预案衔接

1.4.1本预案是《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当相邻区(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预判,根据需要先期启动本应急预案。

1.4.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4当本区界外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到本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时,本预案与相关预案视情启动。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分级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上下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发生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均应进行先期处置。

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外部应急救援力量。

2.2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作为集中式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政府办配套副主任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设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其成员包括以下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规管办、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委宣传部和区武装部等。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组成、职责分工和成员名单见附件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

发生超出事区政府处置能力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部报告。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1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集中式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区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2.3.2现场应急工作组

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治安警戒组、新闻宣传组。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及主要应急职责如下。

1.应急处置组

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

(1)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2.应急监测组

组成:为应急监测机构,由区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站,区卫生健康局、区水利局组成。

主要职责:

(1)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2)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

组成:由区水利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

(2)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4.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成: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

(2)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

(3)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医疗救援组

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等单位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

(2)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3)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4)提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建议,防范因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6.应急专家组

组成:为技术支撑机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

7.综合协调组

组成: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事发地政府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8.治安警戒组

组成: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街)政府参与。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9.新闻宣传组

组成:由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分局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相应调整。

应急工作组组成、职责分工、人员名单和具体工作见附件2。

水源地应急预案应列出所有参与应急指挥、协调活动的负责人姓名、所处部门、职务和联系电话,期间如有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3应急响应

包括信息收集和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响应工作线路见图3-1。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1)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区水利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区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水源地所属区(市)政府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信息收集和共享渠道,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区政府,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市指挥部。

区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危害性、事态紧急程度、采取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福山区非跨行政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也应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预警的启动条件

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橙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12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500米的陆域或水域。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2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3)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12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

(1)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2)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100米的陆域或水域。

(3)通过信息报告发现,在二级保护区上游汇水区域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固定源或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或污染物已扩散至距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的直线距离不足200米的陆域或水域,经水质监测和信息研判,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仍会超标的。

(4)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理化指标异常。

①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自动站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经实验室监(复)测确认的;

②在二级保护区上游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且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的;

③在二级保护区上游4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的。

(5)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6)通过监测发现,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面积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7)发生一般、较大、特别重大、重大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红色应急响应。

3.2.3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制作、发布主体:由事发地政府会同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区指挥部批准后,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的预警信息由事发地政府组织制作、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区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4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命令。

(2)区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政府加强信息监控,核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政府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应急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区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

3.2.5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采取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区指挥部报告,区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4)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主动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信息通报

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启动橙色、红色应急响应级别的,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本级生态环境局,同时向上级政府及生态环境局报告。

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各级政府应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通报。

3.3.3报告内容与方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3.4.1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距离集中式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3.4.2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污染物进入水体数量及种类性质;

(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5)备用水源地情况;

(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依据。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及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内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利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安全防护、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相关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洗舱基地、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1)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4)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先期处置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迅速开展以下先期处置工作:

(1)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立即启动应急收集系统,保障对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防止污染或泄漏进一步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积极配合政府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7.2现场处置

根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本预案推荐了针对污染物可采取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具体见附件3。

3.7.3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8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9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指挥部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事发地政府、区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3.10响应终止

3.10.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3.10.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区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应急状态终止后,区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4.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4.2事件调查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

4.3损害评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4.4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5.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12345”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5.3应急资源保障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5.4经费保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政府负担。区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5.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5.6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

5.7应急车辆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保障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附则

6.1名词术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风险源:对水源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固定源:即固定风险源,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水源地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源:即流动风险源,亦为流动污染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

6.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发布实施,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6.3预案演练和修订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区政府及环境风险企业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应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6.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附件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构成和职责

2.应急工作组职责

3.常用污染类项目污染控制技术及措施

4.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

5.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6.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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