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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1-06515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编码: 3706110009 文件所属单位: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办法
发文字号: 烟福政办字〔 2021〕39号 成文日期: 2021-12-16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 建设领域 有效性: 2024-01-31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12-16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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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福政办字〔 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 管理暂行办法》经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治理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号)、《烟台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烟人社规〔2019〕5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以下简称专户资金)指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由建设单位在指定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  为加强本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区住建局负责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资金支付工作。

各镇街园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监管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从我区公布的商业银行名录中自主选择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属地镇街园、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前款第三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三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六条   区住建局要结合工程实际,监管建设单位将专户资金支付到位。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总额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18%,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

1、区内房地产项目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将专户资金(总造价的18%)以房屋(每平米单价=地价+建筑成本)折算,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抵顶手续(附件12),抵顶房屋随着农民工工资的拨付到位逐步解除。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专户资金(总造价×18%)÷主体完工工期(月)。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须对项目后期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算,并对人工费缺额列出资金支付计划,确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拨付到位。

2、区内非房地产项目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前,建设单位每月5日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专户资金(总造价×18%)÷主体完工工期(月)。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时,建设单位、总包单位须对项目后期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核算,并对人工费缺额列出资金支付计划,确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全部拨付到位。

第八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区住建局对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抵顶的房屋实行联动管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首先向镇街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并提交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签订的《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等相关材料。

第四章  专户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镇街园结合实名制情况审核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所在镇街园、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组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进出场管理及工资结算支付和公示。

第十四条  总包单位应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3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未与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特点配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福山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

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七条  总包单位根据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每月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1、2、3)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工程所在镇街园审核通过后,于当月15日前总包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上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汇总表(附件6-3)复印件以及公示照片、《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7)复印件、《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以及公示照片同时上报工程所在镇街园备案。

第十八条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进度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区住建局。

第二十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应如实、及时公示。

1、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建设单位确认、各镇街园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1、2、3),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2、每月20日前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留存影像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8)。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工资专户撤销手续(附件9),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问题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镇街园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清单等材料,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存档,监督检查工资支付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住建局在工程开工后要审核专户资金到位情况。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监管专户资金情况,对专户资金未按时拨付的项目延迟办理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同时建设单位连续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的由住建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谈主要负责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通过监管平台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提交人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资金时,区住建局须核对建设单位支付专户资金情况,确保优先支付专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  开户银行严格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镇街园、银行、金融办定期对开户银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不再作为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由金融办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案件,工程所在镇街园负责人员稳控,并及时核实工资支付情况;区住建局利用建设单位抵顶房屋解决专户资金,并依据相关文件对未按《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相关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给予限制招投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业处罚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开工工程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16日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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