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数据库 > 政府公报总目录
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21-06287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1-11-18
发文机关: 福山区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关键词: 统一登记号: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第5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美丽福山,结合福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1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1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13)《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1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5)《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国办秘函〔2016〕46号);

(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17)《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月1日修正)。

1.2.2 技术指南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2)《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 941-2018)。

1.2.3 标准规范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发〔2010〕85号,2013年8月2日);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

1.2.4 相关应急预案及资料

(1)《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

(2)《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

(3)《烟台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

(4)《福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

(5)《福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

(6)《福山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突发涉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

(7)《福山区农村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山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但有可能对福山区造成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福山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福山区人民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指的是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重污染天气等事件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含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其他突发事件次(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参照本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属地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1.4.3 分级响应,分类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福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本预案与《烟台市福山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烟台市福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其他专项预案、各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案、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共同构成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部门预案,或者在部门预案中增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内容或制定现场处置工作方案;环境风险企业应根据本预案制定企业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现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包含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图2-1  福山区应急组织关系图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办”)和相应工作组组成。在福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专业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福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作为区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区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有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各镇街园区等相关单位。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办公室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环境应急办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络人组成。区环境应急办应急值班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区环境应急办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区相关部门和镇街园区开展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3)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4)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应急物质的储备保障工作;

(5)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贯彻落实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7)办理和督促落实区环境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2.1.3 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机构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2,各成员单位应急联系方式见附件3。

2.2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2.1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发生一般以上环境事件,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处置。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为副指挥长。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方案和措施;

(2)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划定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2.2.2 现场工作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救援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必要时,请驻福部队参加。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使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专家咨询组:聘请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专家咨询组。主要组织应急管理、医学、化工、消防、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评估、污染防治等方面专家参与环境应急预防和咨询工作,为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1)为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综合分析和研究事发现场情况信息,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分析与评价。对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工作方案、应急措施以及各工作小组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咨询并提出建议;

(2)对污染扩散的控制和消除、污染物处置、事后污染评估、环境恢复与重建提出建议;

(3)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对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并对辖区内的重大、较大危险源进行事前评估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整改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

2.2.3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A、B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

当指挥长不在岗时,由副指挥长履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职责。当指挥长、副指挥长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副局长履行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职责;其他应急工作组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

2.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为有效整合福山区辖区内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福山区辖区内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福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福山区辖区内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福山区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环境应急办。

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开展对福山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辖区内(外)有可能对福山区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已经签订了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福山区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分局总体负责,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负责协助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相关信息;

农业、林地等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工作统一分别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3.1.2 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 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 预防职责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级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等级。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3.2.2 预警信息处理

区环境应急办通过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单位和各镇街园区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区环境应急办报告。

(1)企、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3)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

(5)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3.2.3 预警发布

相关部门在接收预警信息,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发布福山区级预警信息或转发烟台市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区市人民政府。

预警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3.2.4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5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6 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内容见附件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3.4 指挥和协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镇街园区应急指挥机构。各应急指挥机构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单位应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4 应急响应

应急处置的原则为“先控制后处理”。优先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排放外泄;尽可能控制已排出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争取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一)先期处置。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按照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二)应急响应。对于前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区生态环境分局须立即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本预案。

4.1 应急响应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应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图4-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

4.2 分级响应

4.2.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山东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4.2.2 分级响应启动

1.Ⅰ级、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响应,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Ⅲ级响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市生态环境局的通信联络。

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区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区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按照事故现场应急防护基本原则(附件6)、现场应急处置基本原则(附件7),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3.3 环境应急监测

(1)监测组织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各部门、各行业、企业检测系统组成的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网络,负责应急监测工作的总体协调安排。

福山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以区生态环境分局为主导,逐步建立和完善监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监测资源,调动全社会的应急监测力量共同参与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2)监测方式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同时应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3)监测布点原则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2010)的相关规定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进行布点监测。

①大气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气象特征、保护目标、地形特征等进行大气监测布点。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监测因子:SO2、NOX、PM10、PM2.5、CO、O3、事故特征污染物等。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应连续取样,直到恢复正常;取值时间、采样频率、监测分析方法应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对数据的有效性规定。

②水污染监测布点原则

根据事故发生点地表水流向及该地区水域特征进行水质监测布点。对江河、湖库的监测,按规范要求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湖库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监测因子:pH、COD、氨氮及事故排放的特征污染物。

监测时间及频率:事故发生后连续取样,监测水质变化情况,直到恢复正常。

(4)监测方法

为迅速查明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

为快速测定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可采用如下快速监测方法:

①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

②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

③现行实验室分析方法。

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的选取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分析方法。

(5)应急监测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应急监测组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对现场进行监测。

进入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对事故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佩戴必需的防护设备(如防护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经现场指挥或警戒人员许可,不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采样监测。

监测人员随时保持通讯设备开机状态,到达各监测点后立即向应急监测组组长报告监测点的气味、风向、空气受到的影响基本情况,之后每半小时报告监测结果和人员安全状况。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6)应急监测物资

建议视具体情况在福山区范围内配备以下应急监测物资:便携式分光光度计、便携式傅立叶红外分析仪、便携式气体电化学分析仪、便携式水质电化学分析仪、便携式荧光传感器、便携式气相-质谱联机、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生物毒性分析仪、便携式X荧光分析仪、便携式流量计等。

4.3.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

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或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3.5 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4 响应终止

4.4.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4.2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烟台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市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5 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生态环境局和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性质、经过、以及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情况;评估事发单位、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风险防范、隐患整改、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评。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福山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地方财政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 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建设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备库,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 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与实施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同时组织、协调各类应急保障物资的调运。事发属地要协助做好交通和运输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水源地突发事件发生后,要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铁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6.5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6 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 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 人员安全保障

(一)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组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条件、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责任部门:区应急管理局

(二)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1 预案演练

区环境应急办定期(至少每年一次)选择重点污染源地区、环境敏感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

各镇街园区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周期至少每年一次,形式应为全面演练,包括企业环境风险应急演练、社区居民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演练等。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根据区突发环境风险评估报告,重大风险源主要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废物产生的企业,因此,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基本情况可参考以下类型进行。

表7-1  应急演练基本情况表

演练事故类型

演练内容

参加单位

危险化学品、

危险废物泄漏事故

①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

②预警、信息报告程序是否通畅;

③应急响应程序是否流畅;

④现场应急处置、污染群众安置过程中各应急工作组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⑤信息发布是否准确、迅速。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

7.1.2 宣传

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以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1.3 培训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7.1.4 应急能力评价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定期对本系统的应急机构设置、队伍建设、人员培训、预案演练、应急制度和程序、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等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考核和评价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

7.2 奖励和责任追究

7.2.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2.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事件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二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①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②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为福山区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在福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环境应急办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预案发布后需及时更新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专家名单及联络方式。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部门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紧急调度。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重大、特大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参与相关事件调查,负责协助突发环境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协调城市供排水、燃气、集中供热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参与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处置和调查,负责应急地理数据测绘和信息提供。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现有避难场所的维护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交通运输危化品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处置、调查,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区水利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参与市场农产品等应急物资保障,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应急期间相关重要生活必需品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卫生监测、健康宣教工作。在应急现场设置救护点、开展伤员洗消、现场急救、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指导临时避难所和指挥场所的建设。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技术资料支持,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基本情况资料;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的食品和药品的安全监督和供应保障的协调。

区气象局:负责风速、风向、降水等气象条件监控并提供相关气象数据,参与大气污染、水污染趋势预测,条件允许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火灾、爆炸、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园区: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事件发生时,应进行先期处置。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烟台市福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相关信息
政策咨询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