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2012年8月,我市印发了《烟台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烟林函字〔2012〕第95号)。《办法》印发以来,我市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建设为抓手,积极树立了规范化发展样板,打造了规模化发展龙头,全面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了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但由于近年来我市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较快,加之十九大以来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有的《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林业发展需要,急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林业新型合作组织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38号)《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林改发〔2017〕32号)
二、目标任务
切实加强我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管理,积极树立规范化发展样板,打造规模化发展龙头,全面增强了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推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建立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林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生态化水平,努力实现兴林富民。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市级示范社。必须是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的从事林业生产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二)关于认定部门。市级示范社认定部门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关于基本条件。《办法》从登记设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经济实力、服务成效、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声誉等7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四)关于申报程序。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从本辖区合作社中确定申报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考察,并指导合作社开展申报工作。
(五)关于认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合作社进行筛选、评审,并确认市级示范社名单。
(六)关于监督管理。市级示范社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评审认定。各示范社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运营报告。
四、涉及范围
《办法》涉及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登记设立的从事林业生产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五、执行口径
(一)《办法》中对市级示范社基本标准做了详细的规定:
1.依法登记设立
运行1年以上,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或已办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2.实行民主管理
组织机构健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
3.财务管理规范
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4.经济实力较强
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有稳定的产销关系,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服务成效明显
入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 以上,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 以上。
6.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在同行业林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产品需获得无公害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的认证。
7.社会声誉良好
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
(二)《办法》中对申报材料做了详细的规定:
1.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推荐文件。
2.合作社基本情况;合作社基本信息表;财务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出资情况、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新《办法》第二条中将烟台市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认定管理部门改为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新《办法》第五条基本标准较原《办法》进行了细化。
(三)新《办法》第十二条报送年度运营报告改为2月底前。
(四)新《办法》增加了第六章扶持。
(五)因机构改革,新《办法》中还对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