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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19-06286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发文机关编码: 3706110009 文件所属单位: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办法
发文字号: 烟福政办发〔2019〕12号 成文日期: 2019-07-19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 有效性: 2021-07-01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7-19 规范性文件标识 : FSDR-2019-0020002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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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烟福政办发〔2019〕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第 24 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治理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建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41号)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文件精神,参照《烟台市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烟建行业〔2016〕15号),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以下简称预储金)指实行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开工前开工建设后,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由建设单位在指定账户缴存专项用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第三条  为加强本区农民工工资管理,区住建局负责监管建设单位预储金专用账户的设立、资金支付工作。

各镇街园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管理,监管预储金专户资金的使用。

第二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我区公布的本区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储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属地镇街园、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1);不具备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指定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单位开设账户作为专户,并与指定的第三方单位、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属地镇街园、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2)。

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五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对预储金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和支付方式予以约定。涉及招标工程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预储金账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涉及非招标工程的,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预储金账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第三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总额不低于合同价的18%,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应于开工前保证资金到位。

1、区内房地产项目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存入预储金专用账户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价的6%。剩余部分的工资性预付款(不低于合同价的12%)以项目先开工建设房屋(每平米单价=地价+建筑成本)折算,在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抵押手续,随着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拨付到位逐步解除房屋抵押。

每月25日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12%)÷合同工期(月)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前,预储金余额要足以支付项目后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应全部拨付到位。

2、区内非房地产项目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存入预储金专用账户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不低于合同价的6%。

每月25日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12%)÷合同工期(月)

建设工程主体验收前,预储金余额要足以支付项目后期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全部拨付到位。

第七条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区住建局、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对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抵押的房屋实行联动管理。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要明确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直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全部到位,抵押的房屋方可解除抵押。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首先向镇街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并提交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签订的《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等相关材料,经镇街园审查通过后,向区住建局出具该项目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明细,预储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需出具由区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办理的房屋抵押登记文件(附件12)。

第四章  专户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十条   区住建局要结合工程实际,监管建设单位将预储金支付到位。

第十一条  预储金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总包单位、建设单位、工程所在镇街园、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

第十三条  工程所在镇街园负责监管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登记情况和进出场时间,监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委托预储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结算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组建项目部农民工维权工作组,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和相关维权事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预储金,每月30日前建设单位要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凭证(复印件)报送区住建局,并督促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进出场管理及工资结算支付和公示。

第十六条  总包单位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福山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7)。项目部设置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农民工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农民工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总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附件3 )。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总包单位根据农民工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1、2、3)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经工程所在镇街园审核通过后,于当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上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汇总表(附件6-3)复印件以及公示照片、《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8)复印件、《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1)以及公示照片同时上报工程所在镇街园备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工资性工程款进度拨付情况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监理企业应及时报告区住建局。工资性工程预付款的划转作为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应如实、及时公示。

1、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建设单位确认、各镇街园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6-1、2、3),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2、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8)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情况要留存影像资料。

3、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9)。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10),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问题处理

第十九条  各镇街园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负责审核农民工工资清单等材料,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存档,监督检查工资支付和公示。

第二十条  区住建局在工程开工前要审核预储金到位情况。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动态监管专户预储金情况,对预储金未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主体结构、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建设单位申请预售资金时,须向区住建局发出工作联系单,核对建设单位支付预储金情况,确保优先支付预储金。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严格按《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预储金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支付农民工工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伙同各镇街园、银行、金融办定期对开户银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不再作为预储金账户开户银行,由金融办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上访案件,工程所在镇街园负责人员稳控,并及时核实工资支付情况;区住建局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利用建设单位抵押房屋解决预储资金,并依据相关文件对未按《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相关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给予限制招投标资格、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业处罚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开工工程参照此办法执行。原《烟台市福山区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暂行办法》(烟福政办发〔2017〕48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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