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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0611004264003A/2016-0293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_能源
发文机关编码: 3706110009 文件所属单位: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机关: 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文种类: 通知
发文字号: 烟福政办发〔2016〕14号 成文日期: 2016-03-18
关键词: 地质灾害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3-18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园及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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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园及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

烟福政办发〔2016〕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区工业园及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业园及建设项目;非易发区内的项目经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后无需评估。

二、评估组织及资金支持

区级工业园(福东工业园、临港工业园、岗嵛山高科技孵化园、铁路物流园、国际物流园)及其建设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

镇街工业园区及其建设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

单独选址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评估并支付评估费用。

商住项目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福山园管委组织,评估费用由开发单位支付。

三、评估机构

编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评估资质。

四、评估时间及评估结果上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项目征地前完成,评估结果随项目用地红线图一同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区发改局。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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